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390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23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甘肃建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甘肃建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