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3291号
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金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第******v>
法定代表人:张兰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娥,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