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446号
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瑞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元杰,巴中市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2号2单元07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66434801D。
法定代表人:张兰洲。
被告:杨万明,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24日,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40元,依法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刘 瑾
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