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3693号
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瑞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元杰,巴中市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66434801D。
法定代表人:张兰洲,总经理。
被告:杨万明(兼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全,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万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50元,依法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平昌县泥龙镇牛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