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盛和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800号之二
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盛和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五支四路、经十一支路以西鑫铁大厦2号楼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之家)之6号楼2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和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和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和昌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08元,由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