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2民初1157号

原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以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由其所属的会宁县腾利建材实业有限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2元,减半收取557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