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馨韵佳苑B塔402。
法定代表人:魏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军,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6元,退还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张惠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车卓为
书 记 员 曹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