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133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81162306U。
法定代表人,魏智平,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涂 胜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邓世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