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2执143号
申请人:大宁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宁县粮食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燕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426号北楼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1327Y。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大宁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2019)晋1032民初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103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