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7民初69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神山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二虎,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48号1幢2层200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0798271327Y(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祥,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临汾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明,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临汾办事处副主任。
原告**刚与被告浮山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侯光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