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民终3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小平涂料店店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830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