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8375号 原告:山东新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7697188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人因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132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新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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