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陶村10社。

法定代表人:周建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玮,四川众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

法定代表人:陈婉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和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3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由***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上诉人***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勤

审 判 员 伍 健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