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3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代码:915111333378286397。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君杰,汉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6566197P。
法定代表人:陈婉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0623-1账户存款人民币61982.00元(包含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00元,本案执行费652.00元),本院将该款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人民币50130.00元,并收取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00元,执行费652.00元均由被执行人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判决第第一项、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恢复执行。因此,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青苗损失费130.00元已执行完毕。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认的赔偿损失费50000.00元已执行完毕。
三、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君林
审判员 彭 敏
审判员 程学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