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威海慧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27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6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朝阳。
被告威海慧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慧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