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永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市永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633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永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店子村。
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永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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