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茂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2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162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茂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5803765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茂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浙1022执237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茂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1022执237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审判员上官芳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