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毛文明、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1民初7673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毛文明、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