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毛文明、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61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毛文明、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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