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4A0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8291629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131号01幢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090855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强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