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737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明权
审 判 员 汤晓音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冰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