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异1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1672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Z座21楼B1。
法定代表人:杨文森,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邓家才,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
在本院执行***、邓家才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公司)对本院向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护国小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1期工程款人民币153386.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依据(2019)川0503执恢2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工程款153386.00元的执行行为。理由是该笔工程款系护国镇小学应当支付给异议人的合同价款,与**无任何关联,且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查明,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与四川省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校大洲驿校区教学楼违房改造工程,于2016年通过预验收并在同年9月投入使用。
另查明,2015年11月20日,四川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校朝阳校点教学楼扩建工程,被执行人**与四川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2015年12月23日,**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申请执行人***、邓家才,后双方又解除了合同,因双方工程款等原因诉至法院,产生了上述执行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民事调解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校情况说明、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申请执行人***、邓家才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案件,不涉及到元泰公司与护国小学大洲驿校点教学楼工程;其次,护国小学大洲驿校点教学楼危房改造工程与被执行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该工程款与**没有关系。因此元泰公司提出的解除对四川省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中心小学1期工程款人民币153386元的扣留、提取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执恢2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