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途6号锦江花园城Z座次1楼B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16721。
法定代表人:杨文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现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通江县房管局和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