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2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Z座21楼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16721。
法定代表人:杨文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3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渝01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对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323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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