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6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炜***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1672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36号锦江花园城Z座21楼B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7917.4元。***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791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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