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第A2栋1单元1层1-10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士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总经理。

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冀08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516739.5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及债权。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516739.5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及债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8516739.5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及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怀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