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财保1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2幢1单元1层1-10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士翔,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309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3090000.00元;
二、扣留期限为一年,在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扣留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怀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