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67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联系。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联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联系。
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现代城A2-104。
法定代表人秦士翔,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者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者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