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827263939,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26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98795,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401民初1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坤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本案所涉合同第37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由仲裁机构仲裁,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应当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者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乌鲁木齐垦区法院诉讼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该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第四师六十二团,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庆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