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442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古浪县人,住武威市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润嘉园4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虎,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胜祥,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仙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堂,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严胜祥、张永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甘03民终55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1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菊香
审 判 员  曹万杰
人民陪审员  郭常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