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古浪县土门镇土门街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润嘉园4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男,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四坝镇南仓村农民,住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汉族,武威市凉州区永丰镇沿沟村四组农民。
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农垦黑土洼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严某、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建  红
审判员      李静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