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1民初1689号
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世强
人民陪审员    王培和
人民陪审员    徐创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