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古浪县农民。

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履行案件款5324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放弃对逾期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