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 是否审委会 讨论 否 院长  签发 承办人 **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合议庭 签署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206号11栋2**501室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恒大绿洲7号楼2**2164室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永丰镇沿沟村四组16号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武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威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