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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9894号之二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62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