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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