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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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68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
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雪英。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建清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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