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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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544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5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云、吴伟浩,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於,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89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浩、被告张家於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家於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人民币738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义乌市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阳光家园配套道路延伸(商城大道-陶界岭小区环村路)工程,原告在该工地进行挖机作业施工。原告在领款凭证中写明:“阳光家园配套延伸工程挖机费一次性付清,余额部分放弃向义乌市胜利建设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家於系实际施工人及本案承揽合同相对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莎
书记员金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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