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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船执恢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怀德街9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4日作出(2011)船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89,157.94元;二、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损失,其中本金9,720.82元,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本金7,020.80元,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本金72,416.32元,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欠款16,741.62元、第二项中本金为9,720.82元、7,020.80元的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00元由原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欠款11.704994万元、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相关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船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