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4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威,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苑林阁,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德信房屋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苑林阁,经理。
复议申请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执异1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后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执异18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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