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71-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名下财产均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故本案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