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诉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民终16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8697.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6)吉0202执1388号。2016年11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300元,支付给***。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3日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202执恢185号。2018年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839.21元,在扣缴执行费4700元后,将案款328139.2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23日,扣划36123.48元。2019年11月28日扣划52890元。2020年4月27日恢复案件执行,案号为(2020)吉0202执恢282号。2020年6月10日,扣划52890元。2020年10月20日扣划21169元。以上款项陆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9月1日,恢复本案执行。2022年9月2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9月15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部分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2年9月16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七台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2022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300元,在扣缴执行费5387元后将案款88913元支付给***。2022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取得的一处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202执恢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超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 注:上述裁定内容中,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