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保14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申请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46979B。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340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其名下金寨农村商业银行桃岭支行账户内存款340000元予以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340000元;

二、立即冻结申请人***名下账户资金3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