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1民初1982号
原告:北京博奥宏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博邦路路北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23758336。
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温泉小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54454071H。
法定代表人:苗建柱,经理。
原告北京博奥宏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霸州市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奥宏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奥宏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文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肖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