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210号
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脚车友会有限公司。
负责人:**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琼,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脚车友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大脚车友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计3,578元,由原告武汉汇智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