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3执6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亚太世纪花园观景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程丽花,董事长。
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住所襄汾县大运路肿瘤医院50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其应当承担的相关执行风险;责令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限期履行2018年8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8)晋1023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5,071,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82,472元等义务,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8年10月3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襄汾县滨河路原二轧厂未开发建设住宅用地23亩(襄国用2013第076号),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表示暂时不需要处置。后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