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3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亚太世纪花园观景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6号亚太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程丽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03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被执行人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403执16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