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345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郑成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紫东路与南台路交汇处橡树玫瑰城**楼**301。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div>
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杞县葛岗镇开杞公路北花东村南/div>
本院在执行郑州郑成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10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6月16日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7854.50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8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前往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内环路证券营业部对***名下资产账户以及证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冻结***名下股票。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郑成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经理李志彬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372854.5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刚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