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12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3日生,现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建设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508748147。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316095.39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9492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10月27日、11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于2020年11月18号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2月4日现场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43元,因余额较低未进行扣划。
2、于2020年9月10日在开封市房地产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情况,无房产。
3、于2020年10月20日在开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程力威牌汽车一辆。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威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1316095.39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9492元,未能实现。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豫021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