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利泽钢铁有限公司、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12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利泽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会。
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威。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利泽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鑫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6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利息,诉讼费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长松